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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 October 2020

沙州憲法爭議講解

東馬沙州選舉雖已結束,但至本文截稿的時限(編按:9月28日早上),新政府依舊尚未成立,由三大勢力所組成的泛國盟或被稱為沙巴人民聯盟的這一方已篤定勝出,但卻因為首長人選僵持不下,提呈了超過一位的候選人,使到州元首也不知道要委任誰來得好,進而要求更多時間來決定首長誰屬。

因應這個不常見見的延遲,在網絡上就大肆流傳著一個說法,說因為沙巴人民聯盟尚未註冊,並非一個正式存在的政治聯盟,加上這非正式結盟的成員黨共用了三個不同的標誌來參與此次州選,因此應當由此次選舉獲得最多席位的單一已註冊政黨,即共獲得29席的民興黨優先獲得組織政府的權力,這才是政府遲遲無法組成的真正原因。

提出這一番言論的人仕,還特地點出了沙巴州憲法獨有,在聯邦憲法並沒有相類似的第6(7)條文,該條文闡明在選舉中勝出“多數”(majority)議席的“政黨”領袖,將被視為是獲得議會中,掌握多數支持的人選,並將根據州憲法第6(3)條文被委任成為首長。

確實,根據我國所奉行的英國西敏寺議會傳統,若選舉後出現“懸持議會”的成績,即沒有任何政黨或人士獲得過半數的支持力量,那勝出的最大黨就有優先組織政府的權力,去拉攏其他政黨或各別議員的支持以便組成政府,但這個不成文的慣例,其實跟上述憲法第6(7)條文完全是兩回事,並不可混為一談。

因為第6(7)條文,明顯說的是贏得大選的政黨,這意味著其中的“多數”,指的是議會中過半數的決定性席位,由此其黨領袖就將被當做是當然的首長人選(以該領袖有中選為前提),可是在本次州議會,根本就沒有任何註冊政黨達成此一成就(泛國盟使用三個不同標誌),所以拿此條文來作為莎菲益能夠成為首長的理據實是完全沒有任何基礎的,因其也未贏得選舉半數席位呀!

況且,在沙巴憲法的第6(3)條文中,其實也明確地說明州元首必須委任一位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議員以成為首長,完全沒有任何硬性規定此人必須來自最大的政黨。易言之,第6(7)條文就只不過是進一步解釋或說明其中一種能夠被視為獲得多數支持的情況,或者說是最直接的情況,但並不代表那就是唯一能夠發生的情況。

為此,莎菲益若要行使上述西敏寺議會慣例,最大黨能夠優先組織政府的權力,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對手發生內訌導致不團結進而失去過半席次,或者因支持力量無法團結於某位議員的身上,由此出現了沒政黨或個人能獲得過半多數支持,才有出現的可能。

換句話說,莎菲益要能夠奇跡似地翻盤,重演2018年509大選後和7月尾面對政變時的兩次逆轉勝,其前提是必須出現懸持議會的情況,這與州憲法第6(7)條文,是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特此撰寫此文為讀友們講解其中的差異,望能為大家理清疑惑。

標籤:#翱翔天際新生活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01003《新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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