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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7 June 2021

萬能的刑事法典505條文

法律,在多數人的想法中,是用來限制什麼事情不能做,換句話說就是限制個體的自由,並對犯錯觸犯法律者進行逮捕懲罰,以達致保護平民、維持社會安定的目的。

如此看法當然沒錯,但是絕對是不全面及偏頗。抱持此種看法,無異於將法律視為當權者對付平民的工具,很明顯這並非事實,現代法治講究的是雙向限制,並非只是由上而下的執法。

法律的核心,其實也包含了賦予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成份,即限制了執法者的權力,將其可使用的權力關進了法律的籠子裡,簡單而言就是無法隨意逮捕對付人民,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條文。

這正如著名法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所言:

『法律的目的並非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換言之,任何單向賦予毫無限制執法權於政府的法律,其實都屬於惡法的範圍之中,因為過於空乏的法律條文,就只限制了人民,卻給予執法者近乎無限的權力,違反了上述現代法治的基礎。

所以任何奉行現代民主政治的政體,其所訂立的法律都必須是符合一個最基本的條件,即必須明確清楚,以起到讓民眾了解及限制執法者權力的目的,以避免任何任意詮釋、遭到濫用的空間。

在我國這個被一黨(聯盟)專政了60年,可說是“偽民主”的國度裡,就出現了許多違反上述基礎的法律,也就是俗稱的惡法。掌權者特意將法律訂得模棱兩可,以達到可隨意解讀、上下其手濫用的目的。

從一個近來一直被使用的條文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述的情況,就是《刑事法典》中的第505條文。這一條文對於政府而言可說是萬能的,因為訂立得模糊不清,使得政府可以將之用在近乎任何所有的狀況之上。

在該505條文中,闡明對付的是“發布破壞公眾安寧的言論”之人,可卻並無明確說明何為公眾安寧,這個安寧又會怎麼才算被破壞,因此從字面意思上即可看出,即便一方所言沒有任何錯誤之處、合理至極,但只要使到大眾(Public)感到不滿或混淆或憤怒,就已觸犯了這條法律。

如此廣泛空泛的條文,可說近乎是包含了任何事情。正因為如此,任何政府對其有所不滿想要對付之人,卻在苦無沒有任何適應法律條文來對付的人士,都可以看到這505條文的身影。因為如此邊界無限的法律,本是政府手上的法寶,等同給予了政府無限對付異議者的權力啊!

單單最近幾個月來,就多次看到了此條文的身影。首先是因為“甜心寶貝”交友軟件,而被放到風口浪尖的創始人,一開始明明是以情色相關條文調查,結果被控上法庭卻是這一條。此外,此前在網絡上公開支持以色列之人、還有公開反對接種疫苗的人士,都同樣被置於此條文的範疇之下,原因就在於上述所言。

當然,筆者本身並不全然認同上述被對付的觀點,但法律並不能被如此濫用,這些惡法的存在,就等同限制了你我憲賦的權利和自由啊!

改革國家,必須由廢除或修改這些模糊的惡法條文開始,這是所有人都應當要有的認知!

標籤:#翱翔天際新生活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10619《新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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