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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4 January 2021

當今大馬案看藐視法庭罪

著名網絡媒體《當今大馬》於上星期被判藐視法庭罪成,被判罰50萬的巨額罰款,很快引起了軒然大波,更讓社會各階層人士乃至外國使節都表達遺憾,因認為此判決將會引起寒蟬效應,嚴重地影響我國既有的言論自由,使得我國本就不高的自由程度倒退。

此案所造成的寒蟬效應,除了最直觀地讓大家都不敢發言因為怕被對付之外,更會讓各大網絡平台不敢開放留言評論功能,以免刪除審查不及惹禍上身,即便繼續開放評論,也必然會進行嚴格及頻密的審查,這自然肯定會影響到大家暢所欲言的空間。

為此,除了排山倒海的批評之外,堅定支持《當今大馬》的行動也如火如荼地進行著,除了上述所說的各種聲援、表達遺憾甚至批評判決的言論之外,最明顯的就是大家競相自掏腰包進行的“金錢投票”行動,在幾個小時的時間內就幫《當今》湊足了罰款費用,絕對是眾志成城。

但縱觀各種輿論,可以發現許多人其實是對何謂藐視法庭不甚了了,只模糊地知道(甚至有些是人云亦云)的情況下覺得《當今大馬》被欺負,因此就有必要撰寫此文以為大家講解,讓大家能夠進一步了解此案的脈絡及案件背後的法理。

首先,此案的核心,即《當今》所刊載的五條讀者留言,其具有藐視法庭的內容其實並無任何爭議。即便是辯方《當今》,也並無針對留言是否藐視法庭進行抗辯,反而還強調自己並不知情該留言的刊載(因為留言不經審核),而己方也在知曉後即刻刪除該留言,因此不應被判有罪。

因此,可以說就連被告方也同意上述五條留言具有藐視法庭性質,因此這並無什麼可值得爭論的點。

由此就進入要討論的第二項,到底什麼是藐視法庭。其實藐視法庭並不如其他的刑事案件,擁有具體法律條文講明犯法的範疇,基本上藐視法庭可分為兩種,其一刑事藐視,即作出任何會導致司法公正被阻礙或干預的事情;其二則是民事藐視,即故意不遵守法庭所判下的庭令。

民事藐視非常直白,沒有詳細說明的必要。至於刑事藐視,問題就大了,因為“導致司法公正被阻礙或干預”,這其實非常空泛、牽涉層面異常之大,廣泛程度幾乎就跟“煽動”兩字不相上下,有心人可以將之無限擴大,任何事項都有可能落到其範疇之中,輕易就讓人犯法。

所以問題來了,既然法律並無條文闡明“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那又是誰來決定到底什麼事情等於妨礙司法公正呢?答案就在憲法的第126條文中,詮釋及決定權掌握在承審的法官之中,完全交由相關法官來判斷決定。

這也是刑事藐視最令人詬病的地方,律師公會歷年來一直要求政府明文規定刑事藐視的內容,以免出現太過廣泛詮釋的情況,原因就在這裡。

文長所限,就先初步講解到這裡。有機會再在下篇文章進一步為讀友們探討此案件中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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