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民主制度的最終也是唯一的選擇權,必須掌握也只可以掌握在做出選擇的百姓手中,不可以也不能夠是其他人。其他任何中介、管理、舉行選舉的組織,都只能夠是一個局外人,而這些局外人存在的目的,就只是為了使選舉能夠順利、流暢的舉行,僅此而已。
因此任何超過這一“管理”的舉動,都是一種逾越本分的行為,是絕對不應該被允許出現的行為。
所以當選委會擅自決定某一個席位有沒有懸空(比如雪州巴生港口議席事件),還有當選委會主席開腔說不應該有補選因為這是勞民傷財的時候,有識之士都會把這一不知本位而頻頻越權的無知舉動批評得體無完膚。
原因很簡單,摘錄憲法專家阿都阿茲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所說的,“憲法規定選委會只有兩項職責,一是執行選舉,二是更新選民名冊;阿都阿茲卻宣稱選委會才有權宣布選區懸空,這可說是天大的笑話。”
天大的笑話,但在馬來西亞卻是頻頻發生。選委會中立與否,答案大家心中有數,不必多加贅言。造成許多人認為大馬選委會不中立的原因,正是因為其越權的行為多不勝數,遠遠超過了執行選舉所需要的範疇。這正是選委會所讓人詬病的主因。
如今令人難以想像的是,一直批評選委會不公的民聯州政府,如今卻重蹈選委會的覆轍,超越本身的權限,胡亂為選舉下了限制,否定了人民自由選擇的權力。不說別的,正是如今正在如火如荼舉行的雪州村長選舉,掌管地方政府事務的歐陽捍華直指鄭文福因為擁有“不良記錄”,因此將有可能無法取得參選資格。
歐陽捍華因此更大剌剌地“明示”要求“巴生縣署官員留意提名人資格,確保不會有違反條例者獲得提名”的情況出現。
如此公然侵犯民主原則,與民聯一向來批評的國陣政府又有什麼差別?有沒有資格,適不適合成為領袖,最終選擇的將會是人民,也只能是人民。如今歐陽捍華公然剝奪了鄭文福的參選權力,讓人民失去人選擇的自由,此先例一開,以後會否演變成僅有某黨人選或被推薦者才有參選資格,這與共產黨的獨裁制度又有何異?
如果只有受認可的人才有參選的權力,其他不受認可(或說非主流或被當權者所不喜歡的人士)完全被剝奪了參選的資格,如此一來,民主何在?這與獨裁委任制又有什麼差別呢?鄰國新加坡就有現成的例子,1999及2005年的總統大選,新國政府以“參選人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了多位候選人的參選申請,進而“保送”政府屬意的納丹擔任總統,這樣子的偽民主,是我們未來的方向嗎?
行動黨以“不良記錄”(與新加坡政府所提出的限制異曲同工)如此主觀的理由來拒絕他人的參選資格,絕對是開民主的倒車。別說鄭文福根本就沒有被提控,對其進行審判的只是行動黨的紀委會,就算是真的有犯罪前科,這又怎麼能夠代表一個人沒有領導能力呢?
所以當選委會擅自決定某一個席位有沒有懸空(比如雪州巴生港口議席事件),還有當選委會主席開腔說不應該有補選因為這是勞民傷財的時候,有識之士都會把這一不知本位而頻頻越權的無知舉動批評得體無完膚。
原因很簡單,摘錄憲法專家阿都阿茲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所說的,“憲法規定選委會只有兩項職責,一是執行選舉,二是更新選民名冊;阿都阿茲卻宣稱選委會才有權宣布選區懸空,這可說是天大的笑話。”
天大的笑話,但在馬來西亞卻是頻頻發生。選委會中立與否,答案大家心中有數,不必多加贅言。造成許多人認為大馬選委會不中立的原因,正是因為其越權的行為多不勝數,遠遠超過了執行選舉所需要的範疇。這正是選委會所讓人詬病的主因。
如今令人難以想像的是,一直批評選委會不公的民聯州政府,如今卻重蹈選委會的覆轍,超越本身的權限,胡亂為選舉下了限制,否定了人民自由選擇的權力。不說別的,正是如今正在如火如荼舉行的雪州村長選舉,掌管地方政府事務的歐陽捍華直指鄭文福因為擁有“不良記錄”,因此將有可能無法取得參選資格。
歐陽捍華因此更大剌剌地“明示”要求“巴生縣署官員留意提名人資格,確保不會有違反條例者獲得提名”的情況出現。
如此公然侵犯民主原則,與民聯一向來批評的國陣政府又有什麼差別?有沒有資格,適不適合成為領袖,最終選擇的將會是人民,也只能是人民。如今歐陽捍華公然剝奪了鄭文福的參選權力,讓人民失去人選擇的自由,此先例一開,以後會否演變成僅有某黨人選或被推薦者才有參選資格,這與共產黨的獨裁制度又有何異?
如果只有受認可的人才有參選的權力,其他不受認可(或說非主流或被當權者所不喜歡的人士)完全被剝奪了參選的資格,如此一來,民主何在?這與獨裁委任制又有什麼差別呢?鄰國新加坡就有現成的例子,1999及2005年的總統大選,新國政府以“參選人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了多位候選人的參選申請,進而“保送”政府屬意的納丹擔任總統,這樣子的偽民主,是我們未來的方向嗎?
行動黨以“不良記錄”(與新加坡政府所提出的限制異曲同工)如此主觀的理由來拒絕他人的參選資格,絕對是開民主的倒車。別說鄭文福根本就沒有被提控,對其進行審判的只是行動黨的紀委會,就算是真的有犯罪前科,這又怎麼能夠代表一個人沒有領導能力呢?
更別說是如今僅僅因為鄭文福曾被行動黨內部紀律對付就失去參選資格,難不成村長選舉變成了行動黨附加物,村長必須要行動黨認同才可以競選?真是荒謬至極!
況且話說回來,如果鄭文福真的是如此之“不符合資格”,雪州政府又何懼讓他參與選舉,讓村民來對他進行審判呢?民聯乃至行動黨州政府,萬勿因小失大,典當了民主,與國陣同流合污啊!
6 评论 Comments:
大哥, 你把我要表達的看法,全都寫出來了! 近來忙, 沒有上線. 謝謝!
富豪兄,我是小弟才對吧!
咦 ,好像有点道理 。
犯罪前科的坏人也可以参选,能够不能够胜任村长职位,村名自有分寸就是。
正是。如果選舉前就有人可以決定誰有資格誰沒有資格,那選舉還有什麼意義?選出來的是“atas”的屬意人選,不是人民的自由選擇。
哈哈! 這樣我不是要認老了哦!
你這篇的影響好大, 結果全都被接受了, 相信是有所的代溝, 而不是行動黨的立場. 接下來就看選民的選擇, 無論如何希望選出來的人是真的能服務村民的人.
另外,60歲限制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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