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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1 February 2010

自动登记可行 强制投票荒谬

选委会主席丹斯理阿都阿兹表示,选委会现正在研究修改宪法,落实年满21岁的选民自动登记成为合格选民的制度,以提高选民的人数。除此之外,阿都阿兹也认为若是自动登记为选民实施了之后,选民人数增多了,但却没有人出来投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他建议除了实行自动登记制之外,也增加法令条文,强制选民在大选时出来投票,否则将被施予罚款。

有改革当然是好的,改革前提出让人民评价更是该赞,但坏就怀子阿都阿兹他的理由很奇怪,让人不得不质疑他希望推行这些规则的原意。根据《星洲日报》原文,他是这样说的:“我不希望大马像美国一样在大选时只有50%的投票率,届时,选委会将会颜面尽失。”姑不论投票率50%的对民主好像没有影响(问题在选举的公平性,而不是投票率),也不论选委会的面子真有那么重要,但这两项影响深远的新条规确实需要好好的探讨一下,不得仓促实行。

推行自动登记措施,肯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那些因懒惰前往登记成为而没有登记的问题。根据选委会的资料,现今竟然有超过600万的满二十一岁公民没有登记成为选民,而2009年更只有60%左右刚过21的人士登记成为选民。这一趋势,确实非常令人担忧。若是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下去,意味着我国的民主就益发沦为小圈子人的游戏,民主中一人一票的精神也难以彰显。而实行自动登记制度,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那些因为“没时间”、“懒惰去邮政局排队”、“登记很麻烦”等问题而没有登记的人士。

但诚如阿都阿兹所说,即便所有人都成为选民,但大选时不出来投票也同样于事无补。其实要解决这一点,就不是推行任何制度所能够起到作用的了。即便真的推行了强制投票制度,不投票就罚款甚至监禁亦或剥夺公民权等,你强制的了他们的身体,强制的了他们的心吗?他们去投票了,给你来个乱划或干脆直接投废票,同样不也是没有任何意义吗?这样子的高投票率,是我们想要看到的吗?

当然,每一个人都有投废票的权力,但每一个人也有不去投票的权力啊!有些人或许是因为政治意识不高而不去投票,也有人是因为懒惰,但也不能否认有人确实是因为对政治的极度不满而不去投票的方式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政府又如何可以剥夺这些人的权力呢?因此,若是选委会因为怕推行自动登记后,投票率下跌而颜面不存,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因噎废食的!

总结来说,推行自动登记成为选民的措施,确实是有助于解决年轻人不愿登记的问题,但若选委会因为怕丢脸,怕推行之后投票率会偏低而使他们面上无光,这就未免太过于杞人忧天了!而要解决投票率低的问题,还是必须回归问题的根本,通过教育提高人民对政治的醒觉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啊!

*ps:此文章笔于昨晚,亦刊登于当今自由大马

2 评论 Comments:

小明 said...

不介意的话,问你一点安华案.
辨方要罢免法官,但为何是当事法官审理罢免自己的案?好像很好笑,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不是应该由第三者decide这法官应不应退出吗?

ANG said...

当然不介意。

因为这是已经审讯到一半才申请,这位法官已经审了一半才出现问题,所以法官有权对辩方提出的问题提出解释。而且辩方是向法官提出申请(更可说是要求,这也是惯例来的)。

法官跟律师一样是有ethics rule的,而且更严。有ethics的法官,被不管是哪一方提出bias之后,通常都会在下一次审讯自我退庭的(法律原则)。

如果这位法官在下一次审讯坚持不退庭,就可以向其他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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