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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5 December 2009

回教法的四大法学教派

這是我在當今自由大馬的舊稿,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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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基本讲解了伊斯兰教内两大宗派—逊尼及什叶派的渊源及差异之后,这一篇文章就专注向大家介绍逊尼派这一个被绝大多数,包括大马的回教徒所奉行的宗派。

在逊尼派当中,有四个主要被视为正统的法学学派(学派即是创立、执行及诠释回教法的学派),他们是:1)哈乃斐学派;2)马立克学派;3)沙斐义学派;及4)汉巴里学派。这四大学派之间并不互相排斥,且互相包容,确实体现了逊尼派回教的包容性(回教当然也有排他性,但又有那一个宗教是完全没有排他性呢?)。接下来将会专注解说这四个学派。

哈乃斐学派(Hanafi’i Maddhab),是伊斯兰教最早的教法学派,在8世纪时由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h 699~767)所创,也被称为“意见派”或“理智派”。哈乃斐学派的主要特点是在制定教法时,主张严格地依据《可兰经》,并谨慎的引用圣训做为补助。除此之外,在创制法规及立法断案时,哈乃斐派也着重运用“公议”(公众的意见)和“类比”(对《可兰经》及圣训的延伸引用)。另外,当在面对毫无先例可循的情况时*,强调从实际出发,由执法者的个人意见裁决,这一点增加了哈乃斐派的伸缩性。现在,哈乃斐学派几乎遍布整个回教徒世界,主要分布在埃及、叙利亚、土耳其等国家。

马立克学派(Maliki’I Maddhab)也称“圣训派”,创于8世纪,马力•阿纳斯(Malik Anas 715-719)是其创始人。马立克学派在制定教法时,主要依据《可兰经》、圣训及麦地那的习惯法。法学体系则直接建立在圣训之上所构建体系之上,虽然马立克学派重视引用圣训原文,但该学派并不执着于圣训内所著的的教条,“公议”或“一致的意见”(Ijma)这一重要原则,就是由马立克学派所提出。马立克学派认为,所有的回教法,都要征得当地人(当时是麦地那人)的意见,并不能强加于他人身上,这一点使马立克学派广受非回教徒的欢迎,并成功地使回教融入其他社会。现在马立克学派主要流行于非洲及巴林等地区。

沙斐义学派(Shafi’I Maddhab),是在11世纪时由巴基斯坦人沙斐义•伊德里斯(Shafil Muhammad Idris)所创,又名“折衷派”。折衷也,即是吸取了哈乃斐及马立克学派的优点,但又不倾向或支持任何一方而自成一派。沙斐义派的教法创制有极大的伸缩性及灵活性,认为在维护阿拉伯半岛传统习惯及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前提下,也要照顾其他地区的风俗人情,并制定适合的新法例。这一学派在回教世界中占有着极重要的位置,如今马来西亚及印尼的回教法学派,正是沙斐义学派。

汉巴里学派(Hannali’i Maddhab),创于8世纪但成形于12世纪,是由艾玛•汉巴(Ahmad Hanbal 780-855)所创。汉巴里法学派是逊尼派当中的保守派。该学派认为立法的依据只能是权威的《可兰经》及圣训,而且只能逐字逐句地解释,绝不能够引伸扩张。除此之外,汉巴里学派也坚决反对一个人的意见及自由的思想去创制教法,因此很自然的,这一学派也轻视“公议”原则,也不接受经典的类比以及引伸。因为汉巴里学派的执法及立法过于严格,如今已经逐渐式微,过去这一学派曾经盛行于伊拉克、叙利亚及沙地阿拉伯等地。

总结一句,这四个法学学派正是如今大多数回教国的立法依据,只有认识了这四大学派,才能认清回教法的执行以及订立过程,对这四大学派的认识,是所有对回教有兴趣的朋友所不能够缺少的。

*即是《可兰经》及《圣训》皆无指引,这一点是不受什叶派所接受的。什叶派认为经典及圣训是无所不包,绝对不会出现毫无先例可循的情况。这一点在上一篇“回教内的宗派”有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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