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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31 May 2016

忽悠做戏为主的私人法案


沉寂许久的伊斯兰刑事法课题,突然之间又火热起来。全因伊党主席哈迪阿旺提呈于国会关于增加伊斯兰法庭权限的私人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在获得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的动议下,无预警地突然就被议长放行允许提前辩论,震惊朝野。

单看此事,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毕竟国会本来就是让议员提呈法案、辩论而后进行表决的地方。部长动议再经由议长允准,让法案得以提前辩论,自是自然不过的事情。当然,除了议长和部长明明属于政府一方,却突然支持“敌人”哈迪的议案除外。

但若真是认为这是正常的事情,那可大错特错了。对西敏寺议会制和我国国会历史稍有了解的人,绝对会清楚在野议员的私人法案被议长允许辩论,是绝无仅有、破天荒的大事件。

这是因为在西敏寺体制里,大多数被提呈、考虑、辩论及表决的议案,都是由行政单位(即政府)所提呈的政府法案(Government’s Bill)。而在野党的私人法案,基本直接被无视,毕竟不由政府所提呈的议案,意味着不被政府所支持,通过的机会自然不大,因此不必浪费宝贵的议事时间来讨论。

正因如此,在引用西敏寺体制的共和联邦国家里,议长让在野党的私人法案获得辩论的机会,已是极难得的事,更别说是在大马,自开国至今,还从来没有任何在野党议员所提呈的私人法案被允许辩论过!

所以,这次国阵政府竟然出动部长、副部长动议和附议,再由议长允准并提前辩论该法案,若说这样子创纪录的举动,国阵完全没有包藏祸心,或任何隐藏目的,相信任何正常人都不会相信。

不过话说回来,国阵包藏祸心与否,确切来说并不影响此提案的内容和其所包含的意义。所以不管国阵的目的是什么,公民们对必将动摇国本的伊刑法法案,突然获得机会辩论,而感到疑虑和惊惧也是非常自然的事。

但其实只要对我国联邦宪法稍有了解之人,都可以清楚知道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即便最后获得国会通过也无法在大马推行伊斯兰刑事法。这是因为做为我国最高法律的宪法,其第一章第四条清楚阐明任何与宪法不符或相抵触的法令,都是无效的。而宪法第九附录下的列表一,则明确列明所有刑事法的相关事项都是联邦政府的权限,州政府并无任何置喙的余地。

所以伊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不管是否获得辩论的机会,甚或是获得所有议员的一致通过,也不过只是个假议题,没有实际效用。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法令通过的第二天,即刻入鼎民事法庭,要求宣判该法令无效。此乃浅显至极的宪政法规,任何人刻意误导或错误诠释,都不能够改变这一基本的道理。

因此,若伊党真心要在吉兰丹推行伊刑事法,那哈迪应马上提呈宪法修正法案(Constitution Amendment Bill),修改宪法的相关条文,然后再修改刑事法典(Penal Code)及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而不是空雷不雨,提呈没有任何实际效用和忽悠做戏为主的私人法案。

不过话说回来,每当大马有选举、执政党丑闻等大事发生,伊刑法课题都会很适时的变热起来,这可真是凑巧和奇怪呀。

聪明的人们,肯定都能猜到这是怎么一回事了吧!

*此文章亦刊登于今日《光明日报》副刊言论版翱翔天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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