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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May 2012

證據確鑿的犯罪,警方還不行動?


先不说什么扰乱次序、妨碍他人、未经市议会批准开档的罪行。毕竟这些都还没有真正地发生,还要等到这群白痴正式开始营业才比较能够成立。

但看看这张照片里的行为可就大不一样了。公然在馬路上塗鴉寫字,而且還有清清楚楚的照片為證,這樣明目張膽的破壞公物行為,為什麼警方還不行動?如果警方忘記了或不知道法律里有這樣一條條文,那就在这里提醒一下。

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426條和第427條文,清楚列明可以對破壞公物者處以三個月到兩年之間的監禁刑罰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可以判监的罪行,可不是开玩笑的。可是我们极度专业有效率的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怎麼还不展开行動呢?

嗯嗯,看来很可能又是一國兩制了吧?!Malaysia Boleh!

6 评论 Comments:

老百姓 said...

拿“称子”人,是有免死金牌的…

ANG said...

一國兩制的完全體現。

亚伯 said...

楼上的,是拿天枰称过了的,他们足称,可以胡作非为!

這個李練不姓李 said...

大律師,其實依照法律,是不是可以對他們展開訴訟?

ANG said...

刑事是很少由私人監控,只有民事才行。但民事必須是由蒙受損失的人提告,他們破壞公物,所以蒙受損失的是政府,這是刑事案。

Anonymous said...

分明是骗枰头啦! 烂天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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