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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7 September 2021

提呈信任動議是忤逆元首之舉?

九月已過一個星期,新一期的國會又將再次召開,此時當大家把都眼光投向了信任動議的當兒,以遵循元首此前在鑑定新任首相時,為了避免出現爭議而做出的御令,總檢察署卻突然發了個文告,引發了“新”政府並不會提呈信任的動議的疑慮。

總檢察長聲稱:“若新首相的委任依然需要元首以外的其他方面來確認,則這意味其他人可以否定元首的最終權力。”,更還強調:“這做法不符聯邦憲法,且將否決聯邦憲法所賦予國家元首的權力。”。

全文以元首捍衛者自居,表明要信任動議才是真正的忤逆元首,彷彿忘記了信任動議是元首自行提出的,難不成元首是自己忤逆自己,思想分裂了?

這一疑慮,在國會因疫情而被延期多一個星期,加上延期後國會的議程出爐後,更是傳得甚囂塵上。因為在發出的議程中,並未列明將會有信任動議的程序,這在輿論上(包括在野黨)普遍被視為是坐實了不會有信任動議的證據,質疑政府又再次光明正大地忤逆元首的意願。

其實政府可以隨時以緊急動議的方式提呈信任動議,所以沒有列入議程不代表政府不會提呈。那總檢察長說的是事實嗎?此前就已說明其實新首相在經元首鑑定,擁有多數並宣誓後,再到國會通過信任動議考驗,確實是有些多餘的。正確程序應是先在國會通過考驗,公開地證明自己已擁有多數後,再由議長告知元首予于鑑定確認,其後才進行宣誓,這才是正確的過程。

只要想一想就能明白,宣誓就代表已經是首相,已成定局才接受考驗,這本身就有些不公平(當了首相就有政權及資源的優勢),而且若是信任動議不通過,那此前元首大費周章的召見議員鑑定個別支持,還有大陣仗的首相部長宣誓儀式,不是完全都浪費了,沒有絲毫意義嗎?

所以總檢察長說得確實是有些道理,但這代表元首的御令不對,不應當被遵循嗎?事實上,這並不能說是元首的錯誤,因為根據我國憲法,確認首相是否擁有多數支持的平台,事實上只有兩個,一個就是皇宮經由元首鑑定,另一個就是國會通過議員們的明確投票,兩者並無衝突。

而此前多次的政變(不管是喜來登政變還是隨後的沙洲或吉打州),政變方選擇的方式都是選擇通過皇宮來進行,而不是應用光明正大、更有底氣的議會投票,這首先就是政治人物自身因為不敢擔當,不願意通過光明正大方式一決勝負的選擇,全然怪不得人。

再來,根據前總檢察長湯米的回憶錄所稱,其實在喜來登政變之時,時任首相敦馬及其本人,都要求議長召開特別會議以進行投票,無需勞煩元首大駕,但卻被時任議長所拒絕,所以元首是被迫參和到其中,不得不出面會見每一位國會議員以進行鑑定工作,這又怎能說是元首錯誤呢?

加上此次的“舊瓶舊酒”政變,時任看守首相慕尤丁根本就沒意願召開特別國會(否則也不會引起軒然大波,甚至黯然下台了),所以說元首實際上是別無選擇,必須先行鑑定,否則我國就會陷入無政府狀態的窘境啊!為此元首特別要求首相上任後要即刻召開,實在是沒有辦法下的辦法,是個進步性的舉動,不讓自己成了唯一鑑定人員,攤開給全國民眾見證啊!

況且正如上文所說,這本就是元首自己所要求事情,要說是忤逆或質疑元首權力,實在是言過其實。更甚的是,首相上任後再提呈信任動議,在我國也不是一項石破天驚的獨創之舉,早在約45年前第三任首相之時就已經發生,時任首相胡仙翁在宣誓之後,同陣營的議員就於國會內提呈了信任動議,這本就是個有先例可循啊!

所以說提呈信任動議是忤逆元首者,實在是件荒天下之大謬至於極點之事啊!

標籤:#翱翔天際光明日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10907光明日報,附圖剪報由孫川大哥提供,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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