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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1 July 2016

厘清林冠英案的一些疑问


林冠英突然被逮捕及提控,震惊整个大马。但即便此新闻获得媒体高度的关注,还是有许多民众无法搞清楚林冠英所面对的控状、检控林冠英有什么问题、买便宜了到底有什么错等等疑问,因此特撰此文尝试帮各位读者厘清这些疑问,帮助扫盲。如下:

1.林冠英面对什么控状?

答:林冠英面对两个控状。分别为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及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罪成可面对不超过20年的监禁和不少过受贿金额五倍的罚款;而刑事法典第165条若罪成,则需面对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如何会在这两条法令下被定罪?

答:反贪会法令第23条规定任何公共单位的官员若运用其职位为自己、亲属或同僚获取任何报酬(gratification),即触法。而刑事法典第165条则明定公务员不管在有无给予回报或不相称回报下,接受或尝试接受任何来自与其职务可能发生关系的人所给予的利益(valuable things),即为犯法。

3.单纯买便宜有无犯法?法令是否合理?

答:许多公众在林冠英被逮捕时都调侃以后去喝茶、买菜不能杀价、商场也不能大减价了。其实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事。上述两条法令针对的是公务员及政府官员,因这一群体拥有公权力,所以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收受第三方的馈赠,以避免拉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出现,法令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有其存在的必要。市井买卖自然不属于法令的范畴之中。

4.林冠英是否犯法?可被调查?

答:林冠英犯法与否,需视呈堂的证据及双方在法庭上的攻防而定,属法庭的权限。但林冠英应否接受调查及被提控,单看现有的证据,确实是合理及必须的。因即便林冠英并无给予卖家任何回报,但林属于公务员,只要收受任何利益,依旧是犯法的。

而房子买便宜,绝对在“报酬”及“利益”的范畴之内,所以开庭后的攻防焦点必聚焦于房子价格是否便宜之中,因照林方说法,各种示威及风水问题致使屋价低落,并没买便宜。法庭下判前皆是无罪,所以林有申诉及答辩的机会。

5.既然如此,为何控告林冠英还是有问题?

答:部分人不清楚法令内容,故错误地认为你情我愿何错之有,这点已在上述第三点详细讨论,在此不赘。那问题何在?其实最主要的问题,是选择性检控(selective prosecution),选择性提控即执政者因握有权力,让自己免于受到调查及检控。1MDB案子调查者离职的离职、消失的消失、退休的退休,最后什么事都没有,即是一例。

所以重点是不公平的调查和检控程序,既然调查和检控都具有政治意图和选择性,那接下来林冠英怎能获得公平审讯和下判?换言之,若不根除选择性执法这一症结,司法及执法不过是为当权者服务的工具,什么意义也没有,而法庭作为民主最后防线的意义也荡然无存了。

总结一句早已说过无数次的,若按照林案标准去审视国阵官员,几乎全员皆触法。别的不说,单是首相的26亿捐款及之前高调以1令吉买整只鸡这两件事,就彻底违反该两条法令了。1令吉买鸡及无条件捐款,皆毫无争议地属于“利益”及“报酬”的范畴之中,都是实实在在的,反贪委会为何不将纳吉一并控上庭?

这才是问题所在。

*此文章亦刊登于7月5日《光明日报》副刊翱翔天际专栏中。

**深入讨论第165条文的帖文在此:
https://www.facebook.com/angwoeishang/posts/10154173757735803?notif_t=like&notif_id=14675184241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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