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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5 July 2016

继续厘清林冠英案的疑问


承接上星期的专栏文章,继续厘清林冠英案的疑问。如下:

1.林案是政治迫害吗?

政治迫害是在极权国家中常见对待异议者的手法,独裁者不需理由地就将异议者逮捕收押。那林案是政治迫害吗?

如前文所述,林案的控状中早已把被控缘由说得清清楚楚(从有职务关联的人士处不当获利),确有抵触相关法令的嫌疑,并非政治迫害。当然,未来有无迫害则非现时可判断,需视有无在证据不足/被推翻的情况下依然入罪而定,当下言之过早。

林案并非政治迫害,但绝对是选择性提控的受害者,即只针对异议者进行提控,对当权者却置若罔闻,双方同样犯错,却只提控林而已。

2.既是选择性提控,对林公平吗?

要说明此问题,先举个简单易懂的例子。学生M与学生C以同样标清的成绩毕业,但只有学生M获得奖学金,学生C则没有。毫无疑问这是不公平的,不公平体现于为何C没得到奖学金,而非M得到,因成绩标清本就应该获得奖学金,是应得的。


所以,可骂相关单位偏差亏待C,但却不应针对得到奖学金的M,甚至要求既然C没给,那也要收回已经给M的,不可本末倒置。


同理,纳吉涉嫌收受利益,没被控。林冠英涉嫌收受利益,被控。这是选择性捡控,同样是不公平。但,不公平的是纳吉没被控,而非林冠英被控。你可以骂为什么不控纳吉、骂执法不公,但却不应该骂控告林冠英,甚至要求既然没告纳吉,就不能控告林冠英。因为触犯法律本就应该被控,对林冠英并没什么不公平的。


这是很浅显的道理。难不成纳吉一天没被控、公家单位没秉公执法,在野党人不管犯了多大的过错或不管证据多确凿,都同样有免控权吗?这与执政者有何差别?不过同流合污而已。人民要的是这样的在野党吗?

3.林冠英是否有罪?

被提控只是有嫌疑,在法庭下判前都皆属无罪。易言之,法庭是唯一判定有无犯罪的地方,这是因为只有在法庭上,才有机会检验及挑战双方所提出的论据及佐证,并以此来鉴定该证据的真伪,以判定有罪与否。任何证据,都不能够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因此,在未经审讯下判前,林冠英自然无罪;但同样的,林的嫌疑也并未脱去。要切实地证明自己无罪,唯一的方法就是上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子并没买便宜,如风水、示威、房子老旧等因素导致屋价廉宜或彭与其公务完全没任何关联,需视法庭上的攻防,才能判定。

4.能否相信林冠英无罪?

美国大文豪—马克吐温(Mark Twain)曾说过一句振聋发聩的话:“政治人物如尿布,需常常更换",绝不可信任。

是的,在现代政治中,提倡的是信任法规及制度,要以法治国(Rule of Law)而不是以人治国(Rule by Law),千万不可信任随时会变、且无法猜测其想法的个人。因此,当然不应该在没有获得全面证据(这只有在法庭上才会出现)的情况下,就轻信有嫌疑者无罪(当然也不应认定其有罪)。

想想,若单凭信任就可判定有罪与否,那纳吉的1MDB及26亿捐款等疑窦肯定无罪。君不见许多巫统的坚定支持者,包括国阵的高官们都大声疾呼相信纳吉没犯错吗?如此说法,各位能够接受吗?

仅此而已。

*此文亦刊登于7月12日《光明日报》副刊翱翔天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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