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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4 June 2016

宗教法前无人可置身事外


在法律体制已经基本完善的现今社会里,仍旧并存着两种相对立的律法体制---世俗及宗教体制。要说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绝对可以用势不两立、你死我活来形容。一边得势,另一边必然失势,没有任何回旋、商讨和思量的余地及空间,此消即彼长。

以宗教为体制的国家,早已不复千百年前并存着许多不同宗教国的辉煌局面。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教育程度愈加普及的情况下,如今除了教会国梵蒂冈之外,基本仅存伊斯兰教为主的伊斯兰国,其余皆为世俗体制。

要说世俗体制与宗教体制之间最大的区别,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一者是以人为本而另一者是以神为本。拥护世俗体制的人,不必然是无神论或无信仰主义者。反之,即便他们有信奉的宗教,同样受限于各自宗教的法规及教条,但他们认为遵守该戒条与否乃人与神之间的事情,没有他人置喙的余地。不遵守者,自然会在死后获得相应的审判,并不需要同样平凡的人类来执行上帝或神的旨意,因为人人皆为平等,所以不必制定以宗教教条为目的的法律。

但在拥护宗教体制者的眼中,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他们认为神的旨意(教条),必须要绝大多数的人来遵守才行,否则若因没有遵守而令神降下惩罚或得不到神的恩赐,受到伤害的将不仅仅局限于该侵犯教条者,而是全体所有无辜的世人。因此在这些人眼中,绝对有必要将宗教教条制定成法律,以此共同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以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若有一大部分人可以豁免于该法条之中,那这样的法规自然就达不到目的,没有任何意义了。

所以即便在伊斯兰法律包括刑事及民事法,都还没全面推行*的我国,依然会有许多宗教极端或保守份子大声疾呼非穆斯林必须共同遵守、或说“尊重”伊教的教条和戒律的行为出现,这种“推己及人”的想法正是建基于上述观念之中。

这样的例子在我国可说是无所不在。放眼最近,就有勒令禁止或阻扰非穆斯林食肆在斋戒期里营业的举动,还有这几年频频出现,要求国小就读的非穆斯林孩子必须到厕所进食的野蛮行为。当然不能忘了最常见,存在于各政府部门、宗教场所乃至公众场合,限制女性必须“衣着端庄”的规定。当然,端庄两字多是以伊教教旨为蓝本而定义的。

会频频出现上述情况,正是源自于神所降下之惩罚或恩赐并不会局限于个人或因个人而降下的概念。如此想法,在拥护世俗体制者的眼中,绝对是荒诞不经、极度极端及异常野蛮的行为。但在宗教主义者眼中,却是理所当然之至的事。这正是双方无法沟通的关键所在。

因此,正如本文开篇所说,所有拥护世俗体制的人,必须紧记世俗与神权是两个势不两立、你死我活、完全对立的局面。绝不可幻想奢望伊刑法若成功推行,该法条将仅止于穆斯林。所以对于任何意图推动宗教化的举动,都必须给予强力的反击和抗争,没有任何退路,紧记!

*注:局部推行早已有之。自1988年在通过宪法修正案后,伊斯兰教法庭即拥有绝对的权力审理联邦宪法第九附录第二列表属于州权限的个人及家庭回教事务。

*本文亦刊登于今日《光明日报》副刊翱翔天际专栏。另,标题越来越大,上篇已经很大,这期更是夸张,特此放上报章全版对比,还有与之前文章标题的对比图,以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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