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預計在前日(17日)下判,由前沙巴首長及其支持議員,一同入稟要去法庭干預取消州元首解散議會的決定,以阻止州議會選舉進行的案件,因慕沙阿曼一方提出需要回應沙巴律政司(即元首及首長代表律師)所提出的論點,而申請延後至本星期五(21日)才聆審下判。
在聆訊被展延的同一天,選委會在原任副主席、前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敏沙隆的宣佈下,公佈了萬眾矚目閃電州選的提名及投票日,分別為9月12日及26日,恰恰在60天期限快要到期之日前舉行州選(7月30日解散),符合了憲法中的法規和條文。
選委會上述徑自宣佈舉行州選的舉動,引來了慕沙一方的極大不滿,除了有議員質疑這一動作是非常不恰當的之外,有者直言抨擊選委會過於倉促地發出選舉令狀,在法庭尚未做出決定之前就宣佈確認議會解散,制定日期都是非常不妥當的行為。
這看似理據充足的抨擊言論,想必獲得不少對法理不甚清楚了解之人的認同,因在網絡上同樣都可以看到附和此言論之聲,但實際上這實在是無得放矢至於極點的評論,選委會在此事上的決定不止沒有任何可詬病之處,更是完全符合法律及憲法,切實地行使自己所被賦予的權力。
解散議會既已經由元首簽署並頒布憲報,而州議會也已經根據程序通知選委會,那選委會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必須在60天之內舉辦州選舉,否則就是玩忽職守、尸位素餐。詮釋法律條文或判定對錯,根本就並非選委會的職責,為此宣委會又怎麼可能自行延後選舉,公然地違反憲法呢?
除此之外,尚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入稟的慕沙一方,雖然一直在外四處叫囂說案件未定,不應該倉促舉行選舉,可是吊詭的事,明明這些人可以在法庭中採取實際的行動,即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令(stay order)來強制禁止選委會舉行選舉(當然,必須理據充足並由法庭通過),可是他們卻什麼都沒做,言行不一至於極點。
這也明顯突出,慕沙等人所謂選舉不應舉行的說辭及理由,就連對他們自己而言也實在是難以說服自己,不過是在變天遭挫敗之後,無法可施的情況之下所做的無意義垂死掙扎而已。原因非常直白,憲法清楚闡明當首相要求解散議會之時,元首有絕對的權力來決定是否通過或拒絕這一要求,決定權在元首手上,而這一決定也是超越三權的審核,政變方既連自己也說服不了,如何還去說服他人?
所以,從要求展延下判的一方,慕沙本身其實就可以清楚看出上述的情況,如此明顯至極的法律,大家其實也早已心中有數,知道結果為何了!而要求展延的一方,恰恰就是慕沙自己,明顯他們也並不急於盡快獲取判決,如此來看,星期五的判決如何,不實在是不言而喻了嗎?
標籤:#翱翔天際中國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00819中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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