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日的國會會議中,俗稱新聞部長的通訊及多媒體部長賽夫丁,因回答問題時,信口開河說所有影片都一概需要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發出的准證才允許拍攝後,即刻就在我國社交媒體上引發了鋪天蓋地、排山倒海的抨擊聲浪。
輿論之所以抨擊此事的道理很簡單,若部長所言屬實,即意味著所有如今幾乎已成為所有人都在使用的手機及電腦社交程式,不管是帖文性質如臉書或推特,還是溝通性質的whatsapp或微信,裡邊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功能,即拍攝和發送影片全都將即刻被禁止。
這代表不止大家關注的直播和拍攝影片全都不行,就連發送短影片給親友如“小視頻”等,都會觸法。因為在《1981年國家電影局法令》第二條文中,是“影片”定義為所有影片,不管有無故事性、無論長短,皆受制於此法令的條文,為此若部長言論屬實,其影響力絕對是無遠弗屆的。
換句話直白一點說,此法律若真如部長所言,那所有國人使用手機拍攝視頻自行收藏沒問題,但卻絕不能發給任何人觀賞,除非你已經獲得有關當局的執照,而執照就分為發行、製作、展示,缺一不可。這情況放在如今的背景之中,不正是荒謬可笑至極的事嗎?
現代與接近40年前的1981年的情況可說是翻天覆地。當時“拍攝影片”是一項專業至極的行為,不止器材極度昂貴,只有少數人或相關行業才能夠擁有,且放映也必須要有相關的器材(電視或電影院),跟如今人人手上一都有一個個放映器、拍攝機相比,如何能夠一概而論?
這樣不切實際的發言,自然點燃了所有人不分種族的怒火,被大罵而特罵了。
這位部長犯下的最大問題,就是依舊把眼光停留在上世紀80年代,直接將80年代所定義的“影片”,生安硬造地搬動到這大家人手一機、人人都能輕易完成製作、發行影片的現代社會中來,如此離譜的錯誤和對法律的缺少認知,引來人民的怒火實在是咎由自取。
要知道每一條法律在制定的時候,都是根據當代的情況來進行,立法者並非神仙,自然不可能立下適用百年千年的法律。為此上述法令所說的影片,自然不可能涵蓋到當代情況之中。法律詮釋的基礎,必須了解法律制定者目的(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ure),其原因即為如此。
況且,端看國家電影發展局的申請準則,也闡明必須以公司為單位且公司內須有股東是國內五個製作人協會之一的會員,才具有申請資格。如此來看,此法律很明顯地針對的只是電視、電影上放映的影片製作。部長僵化的思想,沒有跟隨時代的腳步前進,才是這整件事情的癥結。
在如此的情況下,批評之聲自然如烈火燎原一般,將通訊及多媒體部罵了一個底朝天。賽夫丁也在內閣會議後出面聲明滅火,說所有社交媒体用户可以如常上载视频,无需申请执照,或担心受电影发展局的对付,為事情暫時劃下了一個句點。
法律是流動的,這是任何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法律精神。但可悲的是,身為執法者的部長,卻明顯連這法律基礎都不知道,因此才會說出了這貽笑大方的言論,哀哉!
標籤:#翱翔天際中國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00725中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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