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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3 December 2007

谁更应该重学法律?

又来了,喜欢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又有一番“惊人”言论了。


这次,纳兹里把矛头指向律师公会主席安比嘉,叫她重读法律,尤其是《警察法令》,因为发与不发准证予集会或游行是警方的责任,是在《警察法令》之下授予警方的权利,因此,安比嘉不能也不得过问。


到底是安比嘉不懂法律还是有人公然歪曲法令?我在此不敢下一番断言。但是,我国最崇高的法律条文--《联邦宪法》在其第四条下说明宪法为我国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不符的法令或条文都将自动失效。除此之外宪法第十条更明确阐明大马人民有自由表达意见及言论的权利,更有在不持武器的情况下和平集会的权利。奇怪,为什么自祤对法律非常了解的纳兹里对这些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却视若无睹?


這樣看來,错的绝对不会是安比嘉。既然《警察法令》与《联邦宪法》不相符,其条文更与《联邦宪法》维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意愿大相廷径,在维护宪法及尊崇法治的原则之下,那些剥夺人民享有自由和平集会权利的法令是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法律效用的。

因此,当看到纳兹里能如此大言不惭的说出这一番言论,能够公然合理化恶法、公然的藐视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大言不惭的歪曲事实时,突然觉得很迷惘,不知道应该要为他感到汗颜抑或是为我国广大人民感到悲哀。


宪法,保障了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圈定出了我国所谓的社会契约;是我国最崇高,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它不只是形式上的存在,更是实实在在的为我国勾勒出了政府架构及施政规范。如果没有宪法,根本就不会有马来西亚(马来亚)。如今,宪法可以被如此歪曲,如此不被重视,甚至可以为了一位普通官员(选委会主席)而动辄修改这至高无上的宪法。宪法的地位,又如何被维护?人民的保障到底又在哪里呢?


奇怪,马青代表们在大会里高举宪法,更口口声声说“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但为什么现在有人如此公然漠视宪法却突然又按兵不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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