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矚目,在多方包括我國至高無上的元首都出面表達意見之後,才姍姍來遲召開的特別國會會議,第一天的會期裡就爆出了個重大消息,即從法律部長達基尤丁的口中透露出政府已在7月21日撤回緊急狀態下所頒布的法規(Ordinance),引起舉國驚訝及嘩然。
國人包括在野黨的反應會如此之大,其中的原因很多,比較多人討論討伐的為,如此重要決策政府竟以如此秘而不宣的、拖拖拉拉的方式公告,將所有人都蒙在鼓裡。且就連必須根據法律來執法的單位都明顯並不知曉這一決定,顯示出了政府辦事不力,上下級完全毫無協調的疏漏。
正因為上述疏漏,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在國會召開當天,即是政府通告各界緊急法規早已失效的同一日,就出現了警方還宣稱將會使用緊急法規來調查合約醫生罷工的新聞,這形同狠狠刮了政府的顏面一巴掌,坐實了執法單位或是政府並未依足法律行事的罪名。
但這其實還不是政府犯下的最主要錯誤。達基尤丁的宣佈會讓全體國民感到如此震驚,更重要的原因還是此一宣佈明顯根本不符合既有法規,且還紕漏處處疑點多多,令人訝異於政府政府怎麼會懼怕國會投票到如此地步,竟為了要避免投票環節而犯下如此低級和明顯的失誤。
首先,政府宣稱已通過內閣決議撤回了緊急條規,但事實上緊急狀態下的內閣根本就沒此權力。要知道在緊急狀態裡,內閣行政權力並非來自人民票選的國會授權,而是來自於元首通過頒布緊急條規賦權。正如1969年種族衝突爆發後所頒布的緊急狀態,元首當時就是賦權於國家行動理事會一般,其時的內閣是完全處於停運狀態中的。
而如今雖然元首並無特別成立國家行動理事會,但本質與當年卻是無甚差別,因元首已在緊急狀態法規中,將行政權力交給了內閣及各州行政議會,為此既然權力都來自於元首,僅僅是被賦權行使權力的內閣又怎麼可能有單方面宣佈撤銷任何緊急狀態下法規的權力?
再來,正如上文所提及,內閣如今在緊急狀態下所行使的權力其實來自於緊急條規,在1月14日頒布憲報的緊急法規第十一條文裡,就明確地將聯邦行政權力授予內閣,那如果緊急條規已經被撤回,不正表示著政府已喪失了在緊急狀態下所能行使的權力嗎?
因此若真是如達基尤丁所言,那在法律上而言,我國如今就已處於無政府的狀態之中,因已沒有任何元首授權的政府存在。如此情況要持續到緊急狀態被撤除,或元首再次頒布憲報賦權才會恢復正常。所以說,達基尤丁的宣佈形同斷絕了自身權力來源,明顯就是錯誤及全不符合邏輯的。
從如此錯漏百出的倉促中可看出,這不過就是政府為了避開國會內投票,病急亂投醫所做出的下下策,不過就是政府為了要度過眼下難關所做出的障眼法,希望以蒙混的方式避開國會內部的任何投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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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210728中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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