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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3 November 2020

#疫情應對法案詳解 #下

續上篇文章的內容,本期專欄繼續與讀友們分享講解,剛在上個月23日憲報實行的《2020年減緩疫情衝擊的暫時性措施法案》,其中內容與如今遭受疫情衝擊的大馬各行各業乃至每一位個體都息息相關,因此絕對有必要解釋一番。

文接上文已分享的五點:

6.任何於《1967年租購法令》(Hire-Purchase Act 1967)下的交通工具或貨品的實際所有人(即放出租購貸款的貸款方),不可因借貸者在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無還款違約(default payment)而索取追回該交通工具或貨物。換言之,在這段時間內借貸者即便沒有償還貸款,借貸方或銀行也不可執行拉車或取回貨物的行動。

7.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下,以信貸額度購買(credit sale)的產品,若購物的消費者連續兩期沒有償還分期付款,信貸額度提供方就必須發出通告於欠貸者,以告知其權利及選項。

欠貸者在收到通告的21天內,可選擇一次過償還所有餘額、償還付清拖欠的分期付款數額或退回所購買的物品。但即便欠貸者在21天時限內並無做出選擇,借貸方也不可在此減緩疫情衝擊措施法令生效的期間內,針對欠貸者採取法律行動。

8.《1951年租賃扣押財物法令》(Distress Act)即針對租戶不還租金,業主可向法庭申請扣押其財產以抵還租金的法律。若業主想要在減緩疫情衝擊措施法令生效期間內,對租戶採取扣押行動,其扣押的數額不可包括今年3月18日到8月31日期間所拖欠的租金。

9.房產購買者與發展商所簽署的交屋期限,將不計入3月18日至8月31日的這段期限,意味著若是交屋期限落在上述那段時間內,交屋期將可自動獲得延長,購物者無法索取該段期限內遲交屋賠償。

另一方面,已經在法令生效前領取房屋的購屋者,其房屋缺陷索償期限也同樣獲得延長,不計入上述六個月的期限,而給予發展商整修房屋缺陷的限期,也一併獲得同樣的延長。

10.工用交通工具包含大眾運輸、旅遊用途或運載貨物的交通工具等,將可向陸路交通局總監申請臨時轉換用車准證,前提為必須提供足夠的轉換資料及繳交附加的保險費用即可。總監則有權力附加上述准證轉換用途的條件。

以上就是這個影響深遠呢法案中,與大眾比較有直接關係的簡單法條講解。

最後,再提醒一次。此減緩疫情衝擊法案的開始實行日期為10月23日,但其生效時間將追溯至3月18日,並有效至年尾12月31日。不過在生效日前已展開的法律行動或已經獲取的庭令,將不受此法令所影響,依舊可進行及執行。

除此之外,也提醒各位讀友,在同日10月23日憲報生效的也包括酒駕加重罪行修正答案,為此自該日起,若酒駕被提控並被判刑,其所遭受的判罰將包括強制監禁刑罰(此前沒有強制監禁,大多數案件都只是罰款了事而已)。

特此也藉著本專欄的機會,提醒讀友們喝酒不開車,開車別喝酒,除了照顧好自己也的想想親愛的家人啊!

報章截圖Credit:孫川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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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翱翔天際光明日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00825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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