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的專欄文章開了個頭,借用當今大馬的案件,與讀友們初步分享了我國藐視法庭罪的相關法理,其中最主要的一點為藐視法庭罪在我國其實並未明文規範,而是經由被藐視的一方及法庭來判定是否存在藐視,這是其中最令人詬病的一點。
但儘管如此,事實上在此次案件中是否存在藐視行為並非是此案重點,因即便是被控告的當今大馬,也並無否認出現在其網站中的留言具有藐視法庭的成分,其也在庭上直認不諱該留言有問題,並力證在這被告知這些留言後,在短短的十來分鐘內就已將其刪除。
那既是如此,藐視法庭的事實並不存在任何爭議,為何本案還會引起如此軒然大波,許多人都認為判罰不應當?其中原因就出在此本案最主要的爭議點,即犯罪意圖(mens rea)之上,因在絕大多數刑事案中,意圖都是控方所必須論證最基本的一點。
舉個例子,在謀殺或意圖殺人案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曉其行為將會導致他人的死亡,這就是案件中的“意圖”元素,其與大眾所認知的“動機”是截然不同的事情,殺人罪可以沒有動機,但千萬不能沒有意圖,兩者可千萬不能混為一談了。
當然,也有少數案件是不需要證明意圖的,如誤殺罪名,即並無殺人意圖可卻做了些越軌事情或疏忽行為導致了他人致死。但即便在此類罪行中,控方雖不需殺人意圖(若證明了就是謀殺或意圖謀殺罪),控方依舊需證明疏忽行為與死亡的聯繫,及犯人知曉此種行為會有造成殺害他人的可能,這某種程度上也可被視為是“意圖”。
而當今大馬案最大的爭議點,就是在此案中,控方並無證明辯方擁有藐視法庭的意圖,且如上所述控方也並無對被告關於己方並無意圖的證詞做出任何反駁,變相默認了被告毫無意圖的情況,可即便如此,當今大馬卻依舊被判有罪,承受了50萬令吉的重罰。
這當然令到很多人感到憤憤不平,明明沒有藐視的意願,還已即刻刪除了涉及的留言,那為何還要被處罰,而不是針對留言之人來進行控訴呢?其中的道理也不難明白,因為政府早在2012年納吉執政的時代,就通過了備受爭議的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
此條文中清楚闡明,任何提供或管理網上論壇、部落格和伺服器的中介單位,必須為所有(在其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內)刊載的內容負起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提供平台之人必須為平台的所有言論,包括第三方的留言負責,任何在該平台發布的留言,都會被直接視為是該平台負責人的言論,這就是為何此案件中總檢察署針對當今大馬的最主要原因了。
114A條文在修訂之時,就已經受到公民社會的極大反對,因為它不止違反了“無罪推論”這基本的法律原則之外,更會讓媒體及網絡服務供應者變相成為了政府的審查工具,必須先進行自我審查以避免法律責任。
這結果必然是出現寒蟬效應,甚至出現服務提供者為了避免責任,直接取消了留言評論的空間(當今大馬就已開始這樣做),這自然會大大打擊了我國的言論自由啊!
簡而言之,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正是此案的癥結,此條文若繼續存在,那未來肯定還會有第二第三乃至無數個當今大馬!
標籤:#翱翔天際中國報專欄
*本文刊載於20210302中國報。多謝Chee Seng Chiang大哥提供的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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